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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辆排放不合格叉车被罚款,这个规定了解一下!

为持续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打赢蓝天保卫战,进一步提升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识和守法自律意识。近日,安平县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开展了工业企业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执法检查。

 检查重点为工业用
叉车,制定并向相关企业下发了《关于加强企业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必须安装正规的尾气净化治理装置,按时间要求定期清理,做到及时维修或更换,确保达标排放。监控中心、执法中队会同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工业企业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进行抽测,共抽测55家企业涉及89辆叉车,对其中47辆排放不达标的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处罚5000元。

 我分局将继续加大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抽测及处罚力度,对辖区内所有工业企业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排查,动态管理。对排放不达标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希望相关工业企业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要求,为我县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贡献一份力量。

 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相关规定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相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五十九条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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